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协会章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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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福州市建筑装饰协会(以下简称本会)英文(FuZhou Building Decoration Association),缩写为(F.B.D.A)。

第二条 本会的性质:是福州市建筑装饰行业从事建筑装修设计、施工、材料生产和销售及建筑装修相关的教育、科研、中介服务等企事业自愿组成的,具有社会法人资格的行业性、非营利性社会团体。      

第三条 本会宗旨:以邓小平理论、“三个代表”重要思想、科学发展观和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遵照国家宪法及有关法律、法规和国家政策,协助政府部门加强建筑装修市场监管和行业管理,培育和完善建筑装修市场运行机制,营造和谐、有序的市场环境,推动会员企业转变经济发展方式,建立现代企业制度,提高发展效益;加强行业自律,开展行业服务,规范行业行为,反映行业诉求,维护行业利益和会员的合法权益;充分发挥政府与企业之间的纽带和桥梁作用,团结带领会员单位,促进我市建筑装修行业持续有序发展。

第四条本会以福州市行政区域为活动范围,接受福州市民政局的业务指导和监督管理,重大活动提前一周向福州市民政局报备。

第五条 本会的住所:福建省福州市晋安区东二环泰禾广场8号楼1125(邮编:35001)。

第二章 业务范围

第六条 本会的业务范围是:

(一)宣传、贯彻国家有关建筑装修行业的法律法规、规章制度、技术标准和技术规程。

(二)研究行业的发展方向,反应企业诉求,及时向政府主管部门反映涉及行业利益的事项,提出解决影响行业发展问题的政策、措施、建议和意见。

(三)组织技术交流,开展咨询服务,推广应用科技新成果。办好本会行业刊物、网站,举办展会展示推广等活动。扩大行业宣传,更好地为企业服务。

(四)根据行业发展与需要,采取多种形式,培训全行业各类从业人才,加强人才建设,根据政府部门的授权,开展职业岗位培训、技能鉴定、资格认证等。

(五)承办政府部门、会员委托办理各项事宜,依照国家法规,维护会员单位的合法权益。

第三章 会 员

第七条 会员分为团体会员。

第八条 申请加入本会的会员必须具备下列条件:

凡承认本章程,符合下列条件之一者,即可申请成为本会团体会员。

1、在本市区域内注册或施工开展各种商业活动的各种经济成分的从事建筑装饰、科研、设计、施工、生产、销售、教育的企事业单位;

2、其它相关单位和社会团体。

第九条 会员入会的程序:

(一)提交入会申请自愿入会。

(二)会员经本会理事会委托本会秘书处或其授权的专业委员会讨论通过;

(三)颁发由本会统一制作的会员证书。

第十条 会员权利

(一)对本会决定的事宜享有表决权、选举权和被选举权。

(二)对本会工作的监督批评和建议权。

(三)对本会获得引进的资金、物质的技术资料,享有优惠权。

(四)优先获得本会提供的咨询服务以及本会编印的刊物和信息资料。

(五)参加本会举办的各种活动。

(六)入会自愿,退会自由。

第十一条 会员义务

(一)遵纪守法,维护建筑装饰市场秩序;遵守本会章程,执行本会决议,维护本会的合法权益。

(二)向本会反映情况,提供有关资料。

(三)参加本会举办的各种活动;完成本会委托的各项任务,关心本会的建设和发展。

(四)每年3月按时交纳会费。会员两年以上不交纳会费者即视为自动退会。
   
第十二条 会员单位违反本会宗旨,不履行会员义务或违纪违法,经营破产,则可经常务理事会讨论审定,解除会员资格,并通知全体会员。
  
第十三条 会员退会应书面通知本会,并交回会员证,并不得以本会会员单位名义开展任何活动。否则将追求其相关责任。
               
第四章 组织机构和负责人产生、罢免
   
第十四条 本会实行民主集中制的组织原则。本会的最高权办机构是会员大会,会员大会的职责是:
   
(一)制定和修改本会章程。
   
(二)听取和审议理事会的工作报告。
   
(三)讨论决定本会的重大事项。
   
(四)选举和罢免本会理事、监事。
   
第十五条 会员大会须有2/3以上的会员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须到会会员半数以上表决通过方能生效。
   
第十六条 会员大会每届四年,因特殊情况需提前或延期换届的,须由理事会表决通过,并经社团登记机关批准同意。
   
第十七条 理事会是会员大会的执行机构,在闭会期间领导本会开展日常工作,对会员大会负责。
   
第十八条 理事会的主要职责:
   
(一)召集会员大会并向大会报告工作。
   
(二)贯彻执行会员大会决议,决定理事会工作的重大事项。
   
(三)聘请名誉会长、顾问。选举或罢免常务理事、会长、副会长、秘书长。

(四)决定副秘书长的聘免。

(五)批准秘书处提出的本会内部管理制度。

(六)决定其他重大事项。
   
第十九条 理事会每年至少召开一次会议,须有2/3以上理事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须经到会理事三分之二以上表决通过方能生效。
   
第二十条 情况特殊时,也可采用通讯形式召开。
   
第二十一条 本会设立常务理事会,常务理事会由会长、副会长、秘书长及从部分理事中选出的常务理事组成。在理事会闭会期间行使以下职责:
   
(一)贯彻执行理事会的决议或决定。
   
(二)负责领导本会的日常工作。
   
(三)编制本会的年度工作计划,讨论、起草工作报告和各项议案,研究确定本会重大活动安排。
   
(四)听取和审查财务管理和执行情况。
   
第二十二条 常务理事会须有2/3以上常务理事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须经到会常务理事2/3以上表决通过方能生效。
   
第二十三条 常务理事会至少每年召开一次会议,情况特殊的,也可采用通讯形式召开。

第二十四条 本会的会长、副会长、秘书长必须具备下列条件:
   
(一)坚持党的路线、方针、政策,政治素质好。
   
(二)在本会业务领域内有较大影响,热心行业工作。
   
(三)会长、副会长、秘书长最高任职年龄不超过70周岁,秘书长为专职。
   
(四)身体健康,能坚持正常工作。
   
(五)未受过剥夺政治权利的刑事处罚的。
   
(六)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
   
第二十五条 本会会长、副会长、秘书长如超过最高任职年龄的,须经理事会表决通过,并经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批准同意后,方可任职。
   
第二十六条 本会会长、副会长、秘书长任期四年。会长一般不超过二届,因特殊情况需延长任期的,须经会长办公会议表决通过,并经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批准同意后方可任职。下一届会长候选人一般由上一届会长办公会议推荐产生;下一届的副会长候选人一般由上一届的常务理事会推荐产生。
   
第二十七条 本会会长为法定代表人。
   
本会法定代表人不兼任其他团体的法定代表人。
   
第二十八条 本会会长行使下列职权:
   
(一)主持本会工作。召集和主持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会长办公会。
   
(二)检查会员大会、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决议的落实情况。
   
(三)审定会员入会申请。

(四)提名秘书长,交理事会表决通过。

(五)审定聘任和解聘秘书处专职工作人员名单。

(六)委托副会长开展本会工作。

(七)代表本会签署有关重要文件。

第二十九条 本会秘书长行使下列职权:
   
(一)主持秘书处开展日常工作,提出、组织实施年度季度工作计划;并按会员大会,理事会、常务理事会、会长办公会议的决议组织实施。
   
(二)提出秘书处内部各项管理制度。
   
(三)提名副秘书长,交理事会表决通过。

(四)提名聘任和解聘秘书处专职人员名单。
   
(五)处理其它日常事务。

第五章 监事会
   
第三十条 本会监事会是会员代表大会的监督机构,在协会

代表大会闭会期间监督理事会,对会员代表大会负责。
   
监事会每届任期五年。会员代表大会提前或者延期召开,监事会任期相应提前或顺延。
   
第三十一条 监事会成员应当从具有良好职业道德和较高从业水平、具有奉献精神、热心本团体工作和社会公益活动的代表中选举产生。
   
第三十二条 监事会由3名监事组成,其中监事长1名,监事2名。监事由会员代表大会选举产生。监事长由监事会选举产生,连续任期不得超过两届。
   
每届监事会监事的更新应当不少于三分之一。
   
本会理事、常务理事、副秘书长、秘书长、副会长、常务副会长、执行会长、会长不得担任监事。
   
第三十三条 监事会职责:
   
(一)监督理事会、常务理事会执行协会代表大会决议的情况;
   
(二)检查协会财务和会计资料,向登记管理机关、业务主管部门以及会计主管部门反映情况;
   
(三)监督理事会、常务理事会遵守法律和章程的情况。当会长、常务副会长、副会长、常务理事、理事和秘书长等管理人员的行为损害协会利益时,要求其予以纠正,必要时向会员大会、业务主管单位及登记管理机关报告;
   
(四)监事列席理事会、常务理事会、会长办公会议及本团体其他会议;
   
(五)监督各分会、专业委员会履行职责的情况;
   
(六)提议召开理事会临时会议;
   
(七)向代表通报监事会年度工作情况;
   
(八)本章程规定或协会代表大会授予的其他职权。
   
第三十四条 监事会通过以下方式行使监督权:
   
(一)列席本会各项会议,查阅会议纪要、财务票据等有关材料;
   
(二)听取理事会、常务理事会、各分支机构、秘书处的工作情况通报;
   
(三)对理事或专门委员会的委员提出质询;
   
(四)对于常务理事会、理事会、各分支机构会议作出的决议、决定,监事会认为存在违反程序或违背本团体会员根本利益的,可以建议进行二次表决;
  
 (五)对监督事项提出建议和异议;
   
(六)对不称职的理事会成员进行警示或建议罢免。
   
监事应以监事会集体的名义行使监督权,不得以监事个人名义发表意见。
   
第三十五条 监事长职责:
   
(一)领导监事会开展工作;
   
(二)召集和主持监事会会议;
   
(三)签署监事会文件;
   
(四)监督、检查监事工作;
   
(五)监事会授予的其他职责。

监事长因故不能履行职责时,由监事长指定的监事代行监事长职责。
   
第三十六条 监事会每三个月至少举行一次会议,必要时,经监事长决定或者三分之二以上监事提议,应当举行监事会临时会议。
   
监事会会议必须有三分之二以上监事出席方可召开。监事会作出决议,须经到开会监事的过半数通过。
   
第三十七条 本会三分之一以上会员或者三分之二监事,可以向监事会提议罢免监事长。罢免提议一经提出,应当在20日内举行监事会临时会议。
   
第三十八条 监事在1年内2次无故不参加监事会会议或任期内累计5次不参加监事会会议的,劝其辞去监事职务,若不辞职的,监事会应在30日内书面通知其停止履行监事职权,并在会员代表大会上予以追认。
   
第三十九条 监事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罢免职务:
  
(一)不执行协会代表大会、监事会会议决议的;
  
(二)受到刑事处罚的。

第六章 党建工作
   
第四十条 本会按照《中国共产党党章》规定,建立党的组织(如暂不能单独建立党组织,支持通过联合建立党组织、选派党建工作联络员等方式),加强党的领导,开展党的工作。本会上级党组织是中共福州市直城乡建设系统委员会。本会为党组织开展活动,提供必要的场地、人员和经费支持,将党建工作经费纳入管理费用列支。
  
第四十一条 本会换届选举时,应先征求上级党组织对主要负责人审核意见;变更、撤并或注销时,党组织应及时向上级党组织报告,并做好党员组织关系转移等相关工作。
   
第四十二条 本会优先推荐社会组织负责人中的中共正式党员担任党组织书记,并支持社会组织党员管理层与党组织的领导交叉任职;本会支持党组织对社会组织重要事项决策、重要业务活动、大额经费开支、接受大额捐赠、开展涉外活动等提出意见。 

第七章 经费及财务管理

第四十三条 经费来源
   
(一)会员交纳的会费。
   
(二)捐赠收入。
   
(三)开展咨询服务及其他有偿服务等收入。
   
(四)其他合法收入。
   
第四十四条 本会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和会员单位表决通过的标准收取会员会费。

第四十五条 本会经费必须用于本章程规定的业务范围和事业的发展,不得在会员中分配。经费收支情况每年进行审计。

第四十六条 本会建立严格的财务管理制度,保证会计资料合法、真实、准确、完整。
   
第四十七条 本会配备具有专业资格的会计人员。会计不得兼任出纳。会计人员必须进行会计核算,实行会计监督。会计人员调动工作或离职时,必须与接管人员办清交接手续。
   
第四十八条 本会的资产管理必须执行国家规定的财务管理制度,接受会员大会和财政部门的监督。资产来源属于国家拨款或者社会捐赠、资助的,必须接受审计机关的监督,并将有关情况以适当方式向社会公布。
   
第四十九条 本会换届或更换法定代表人之前必须接受社会登记管理机关组织的财务审计。
   
第五十条 本会的资产,任何单位、个人不得侵占、私分和挪用。
   
第五十一条 本会专职或兼职工作人员的工资和保险、福利待遇参照国家对事业单位的有关规定执行。

第八章 章程的修改程序
   
第五十二条 对本会章程的修改,须经理事会表决通过后报会员大会审议。
   
第五十三条 本会修改的章程,须在会员大会通过后15日内,报社团登记机关核准后生效。
              
第九章 终止程序及终止后的财产处理
   
第五十四条 本会完成宗旨或自行解散或由分立、合并等原因需要注销的,由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提出终止协议。
   
第五十五条 本会停止活动或解散须经会员大会2/3以上会员表决通过,并报社团登记管理机关审查同意。
   
第五十六条 本会终止前,须在有关机关指导下成立清算组织,清理债权债务,处理善后事宜。清算期间,不开展清算以外的活动。
   
第五十七条 本会经社团登记管理机关办理注销登记手续后即为终止。
   
第五十八条 本会终止后的剩余财产,在社团登记管理机关的监督下,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用于发展与本会宗旨相关的事业。

第十章 附 则
   
第五十九条 本章程于2018年4月13日由会员大会表决通过。
   
第六十条 本章程由理事会负责解释。
   
第六十一条 本章程自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核准之日起生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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